邓紫棋蜂鸟收回其艺名 邓紫棋回应和蜂鸟解约
邓紫棋与蜂鸟公司的“缘起缘灭”
蜂鸟公司注册“邓紫棋”商标的情况
在辨析“邓紫棋”商标权与姓名权之前,我们需要明晰蜂鸟公司申请注册“邓紫棋”商标的具体情况。通过中国商标网可知,2014年9月5日,蜂鸟公司在第9、14、16、25、35、41六个类别上申请注册“邓紫棋”商标,具体包括
(商标申请号: 15296863,类别: 9类)、(商标申请号: 15296858,类型: 41类),先后在2015年10月21日、2017年5月21日获准注册,上述6个商标目前的状态均为“注册”。
“邓紫棋”的商标权与姓名权之法理辨析
虽然蜂鸟公司在6个商品、服务类别上申请并获准注册了“邓紫棋”商标,但是由于姓名权与商标权的权利主体、保护范围、适用法律等存在不同,蜂鸟公司的商标权不必然排斥邓紫棋对其艺名的使用。
(一)艺名能否受到姓名权保护?
综上,法律法规所保护的姓名,不仅包括公安机关正式登记的姓名,也包括笔名、艺名、别号等自然人的称号。只要艺名具有一定知名度,能与本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起到识别和对应作用,便能被纳入公民姓名权的保护范围。作为人身权,艺名的姓名权专属于艺人自身。虽然在商业实践中,艺名的选取、包装和后期商业推广离不开艺人签约的演艺公司,但是,这并不能改变艺名的人身属性。艺名“邓紫棋”由邓诗颖本人享有,邓诗颖对于艺名“邓紫棋”享有姓名权,受到法律法规对姓名权的保护。艺名“邓紫棋”不属于经纪公司蜂鸟公司所有,蜂鸟公司无权限制和干涉邓诗颖本人继续使用其艺名。
(二)“邓紫棋”的商标权与姓名权之争
1、蜂鸟公司的商标权不必然排斥邓紫棋的姓名权
2、当商标权与姓名权发生冲突时,邓紫棋的姓名权也能获得相应法律保护
姓名,将人予以个别化,表现于外,以确定其人之同一性,权利人使用其姓名的权利不受他人争执、否认、不被冒用而发生同一性及归属上的混淆。然而,近年来,一些个人或单位想走捷径、搭便车,将明星的姓名或艺名注册为商标,企图利用名人的知名度提升注册商标的商业价值,明星的姓名权与其他个人或单位的商标权之争屡见不鲜。该行为不仅侵犯了名人姓名权上的财产利益,且损害了名人关于姓名的自由使用利益、个性化利益,甚至同一性利益。因此,根据我国《商标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明星们可以通过申请宣告商标无效、申请商标撤三、申请合同条款无效、申请格式合同条款无效等多种方式,保护其姓名权。
第三,邓紫棋可申请确认限制其使用艺名的合同条款无效。即使邓紫棋与蜂鸟公司签订了限制艺名使用的合同,该合同也无法禁止或限制邓紫棋使用其艺名。一旦合同中出现了限制艺名使用的条款,由于该条款违反禁止性、强制性法律规定,邓紫棋可依据《合同法》申请法院确认合同条款无效或者格式合同条款无效,以有效保障其合法权益。
艺名也属于姓名,受到姓名权保护。姓名权属于人身权,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随着权利主体的存在而存在,随着权利主体的消亡而消亡,具有不可转让的法律属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邓紫棋”的姓名权属于人身权,归邓诗颖个人所有,不得放弃,不得转让,不得许可。转让或放弃艺名“邓紫棋”的合同条款,因限制人身权、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强制性规定,应被认定为无效。邓紫棋可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合同条款无效,以获得对其姓名权的保护。此外,如果限制艺名的合同是由蜂鸟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邓紫棋还可以请求法院确认格式合同条款无效。《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邓紫棋能以限制艺名使用的格式合同条款免除了蜂鸟公司责任、加重邓紫棋责任、排除邓紫棋主要权利为由,请求法院确认格式合同中限制艺名使用的条款无效。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姓名权无法放弃、转让、许可,但是姓名权人有权许可他人将其姓名作为商标进行注册和使用。如果邓紫棋与蜂鸟公司签订了同意蜂鸟公司以公司名义申请注册“邓紫棋”商标的法律文件,则这些法律文件合法有效。邓紫棋将对艺名进行商标申请注册的权利转让给蜂鸟公司,蜂鸟公司可在邓紫棋授权范围内,在指定商品、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邓紫棋”商标,并享有商标专有权。然而,这也不意味着邓紫棋无法继续使用艺名,只是部分限制了邓紫棋对艺名的使用。邓紫棋享有姓名权,只要她不在蜂鸟公司享有注册商标专有权的商品或服务上对艺名进行商标性使用,仍可继续使用艺名。